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
(2025年7月3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提高为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服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二、各工作委员会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列席人员由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出,经州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文通知会议人员。
三、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要点三计划”以及各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事项适时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开。
四、各工作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讨论决定各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研究有关议案和建议草案;
(三)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各工作委员会内部管理和建设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落实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有关领导决定由各工作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六)研究需要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研究的其他问题。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除上述内容外,要研究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有关事项;研究条例法规草案统审和条例审查工作服务方面的事项; 研究全国人大、省人大征询有关法律法规案和对地方性法规询问的重要答复意见。
五、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助各工作委员会承担会议准备及会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确定的责任人或者科室落实。
六、各工作委员会会议档案统一交付机关档案室按有关规定管理。
七、本制度自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