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2025年7月3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海北州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监察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农牧环保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察和法律委员会工作职责
州人大监察和法律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受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议案。
(二)负责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审议结果和办理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办理州人大代表提出的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本人。
(四)拟订需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五)负责做好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及审议结果报告等立法文件。
(六)审查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七)联系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并对其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八)协助州人大常委会对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工作评议。
(九)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并提出报告。
(十)承办州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州工作方面的相关事项。
(十一)指导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
(十二)负责与外省市和本省同级人大立法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工作联系。
(十三)办理州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职责
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受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议案。
(二)负责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审议结果和办理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办理州人大代表提出的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本人。
(四)负责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负责对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州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负责对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划和预算调整草案报告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条例草案,负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条例草案的审查审议工作。
(八)拟订需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九)会同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十)承办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工作,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十一)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并提出报告。
(十二)负责与外省市和本省同级人大财经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工作联系。
(十三)办理州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州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受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负责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审议结果和办理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办理州人大代表提出的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本人。
(四)负责对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州人民政府有关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工作报告的审查,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条例草案,负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条例草案的初步审议工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一审前)。
(六)拟订需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七)会同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八)承办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九)负责与州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协助州人大常委会对州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工作评议。
(十)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并提出报告。
(十一)负责与外省市和本省同级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工作联系。
(十二)办理州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农牧环保委员会工作职责
州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受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负责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审议结果和办理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办理州人大代表提出的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本人。
(四)负责对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州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牧区、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报告的审查,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条例草案,负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条例草案的初步审议工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一审前)。
(六)拟订需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七)会同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农村牧区、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八)会同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州人民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
(九)承办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农村牧区、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十)负责与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协助州人大常委会对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工作评议。
(十一)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并提出报告。
(十二)负责与外省市和本省同级人大农牧环保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工作联系。
(十三)办理州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民族宗教外事委员会工作职责
州人大民族宗教外事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闭会期间,受州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负责办理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审议结果和办理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办理州人大代表提出的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本人。
(四)负责对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民族宗教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研究分析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条例草案,负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条例草案的初步审议工作。
(六)拟订需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七)会同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民族工作和宗教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八)承办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民族宗教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九)负责与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协助州人大常委会对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工作评议。
(十)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并提出报告。
(十一)负责与外省市和本省同级人大民族宗教外事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工作联系。
(十二)办理州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