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3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监察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牧环保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至少安排1名工作人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提出。各专门委员会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本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提前提出意见建议,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列入本专门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本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研究讨论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各项工作;听取有关对口联系部门的专题汇报;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审议本专门委员会负责的有关条例法规草案;讨论由本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州人大监察和法律委员会要协调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条例法规审查会议,提出审查报告。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到会指导,州人大常委会分管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的需要,邀请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议题或者议案、意见建议时,可以按照议题或者议案、意见建议的内容,听取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必要时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议,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条 列入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报告等书面材料于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送达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增派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的安排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议题,作好准备,提出简短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举手方式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会议决定问题时,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的文件,征得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由主任委员审核后,转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公文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