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本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2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